2024 年 2 月 27 日,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。修订后的BM法第四十一条规定: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、复制、维修、销毁,涉密信息系统集成,武器装备科研生产,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,应当经过审查批准,取得BM资质。

实施条例的细化要求

  • 取得BM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,不得超出BM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BM资质的业务;
  • 不得变造、出卖、出租、出借BM资质证书;
  • 不得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,或者分包给无相应BM资质的单位;
  • 实行年度自检制度,应当每年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M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。

对委托方的要求

机关、单位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,应当核验承担单位的BM资质,签订BM协议,提出BM要求,采取BM措施,实施全过程管理。

实务含义

这条规定把「资质」变成了委任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加分项:委托方若无核验资质,本身即构成违规。反过来看,具备BM资质的承接方在招投标与框架协议中是刚性的准入门槛,而不是可比的商务条件。

四种常见的不合规情形

把《BM法》第四十一条与实施条例的要求落到日常操作,最容易出问题的是四种情形:

  • 当废品卖掉——涉密载体按普通废旧物资出售给回收站或废品收购点,属于最典型的违规,也是历次专项检查的重点。
  • 委托无资质单位销毁——承接方未取得 BM 资质,委托方即便不知情,也因未履行核验义务而承担责任。
  • 只签合同不签BM协议——委托方须与承接方签订BM协议、提出BM要求并实施全过程管理,缺任一环节都构成管理缺失。
  • 层层转包——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将涉密业务转包,或分包给无相应 BM 资质的单位。

这四种情形有一个共同点:都可以通过「事前核资质、事中签协议、事后要凭证」三步避免。

委托方可以核验的四件事

  • 资质范围——确认对方持有的资质等级与拟销毁载体的密级、介质类型匹配。
  • 定点身份——核对是否列入地方 BM 部门公布的涉密载体定点销毁单位名单。
  • 流程留痕——接收、运输、贮存、销毁各环节是否有可回溯的记录与交接凭证。
  • 销毁证明——完成后能否出具载明载体数量、介质类型、销毁方式与时间的书面证明。

这四项对应的是「谁能销毁、销毁了什么、怎么销毁的、凭什么证明」四个问题,也是审计与监管检查中最常被追问的环节。

来源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》:gjbmj.gov.cn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(2024 年修订):gov.cn。